时间: 2025-05-29
B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但预备费在预算中不得高于一般地区
C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真实的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并须分别报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D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解析】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据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故A项正确。
该法第32条第4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依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这个是对自治区的一个优惠政策。故B项错误。
该法第33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真实的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
该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国家实行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故D项正确。
17岁的赵某连续两个晚上用笔划伤小区停放的私家车,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拘留7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超过了起诉法定期限裁定不予立案。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1)当事人应当向原审法院(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当事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法院。所以,A选项表述错误。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第1款:“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很明显,B选项是正确的,该法条规定也是和民诉一致的。
但是,有观点认为二审法院除了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外,还可以亲自立案审理,所以,B选项错误。这是没学清楚诉的基础原理所致。当事人是针对一审裁定向二审法院去上诉的,又没有去起诉,不诉不理,我都没找你二审法院立案审理,你二审法院不该你立的案子,你立什么立?这个和一审法院不立不裁(既不立案,又不不立案)是不一样的,那种叫做找上级法院越级起诉(注意这里是起诉哦),此时如果归上级法院管辖的上级法院自然会亲自立案,也可以指定一审法院立案。
所以本题是不能适用《行政诉讼法》的第52条的,第52条内容为:“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同学们睁大眼睛看一下,《行政诉讼法》第52条法条和我们本题是一个情形吗?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以下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赵某17岁,能否适用拘留不执行制度,关键点在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理解,可能有同学会觉得赵某连续两日划伤车辆,第二天已经是第二次从事违法活动了,已经不是初次了,那就陷入了命题人的陷阱中了。
根据公安部的官方观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所谓初次与否不是以当事人是否从事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标准的,而是以公安机关是否发现或查处过为标准的,这类似于刑法中的累犯制度,由于题干没有交代赵某以前因为划伤车辆或其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处罚,那么赵某满足“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应当不予执行拘留决定,所以,C选项是错误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本题赵某17岁,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D选项正确。
甲是水果商贩,与乙因购买水果问题发生争执,甲随手用身边的水果刀刺中乙的后背,路人丙看到后报警。甲见乙躺地不动后便坐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甲知道丙报了警,事后得知乙被鉴定为轻微伤,以下正确的是?
本题综合考查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及自首制度。ACD项,甲故意伤害乙,致乙轻微伤。对于故意伤害案,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才能构成犯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对甲不起诉。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宣判甲无罪。因此,A说法官可以对甲从轻、减轻处罚错误;C说检察官经查认为甲不构成犯罪正确。此外,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而不起诉的,属于法定不起诉而非酌定不起诉,因此,D说检察院可以对甲酌定不起诉错误。B项,自首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本题中,甲知道丙报了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可以属于自动投案。但题目中没有表明甲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因此还不能评价为自首,B错误。
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重伤,王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认定王某构成工伤。王某所在的公司认为不构成工伤事故,经过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1)工伤认定的性质为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行政行为,比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和排污不合格认定等。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方中立的主体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必然会涉及三方主体;但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而非以第三方中立主体的身份出现,故A项表述错误。
(2)《工伤保险条例》的性质为行政法规,法律和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法官裁判的依据,规章是法官裁判的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法官裁判的参考,所以,B选项表述错误。
(3)在王某是否确实构成工伤,进而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法官应当如何判决我们是无从判断的,如果工伤认定是合法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工伤认定是违法的,则法院应当撤销工伤认定。C选项表述错误。对此,再次强调,不要把“可以”理解为“可能”,在应试中“可以”是“能够”的意思。
(4)《工伤保险条例》的性质为行政法规,法院无权对于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附带性的审查,D选项表述错误。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B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县人大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派出机关
D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A项正确。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上一级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B选项错误。
县和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设立区公所,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本题答案为AD。
建立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据此,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D某法官在参加研讨会中偶遇在办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拒绝其研讨案件的要求并向法院纪检部门报告
【解析】2015年3月26日,中央政法委员会通过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相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进行。
根据该规定,ACD三项相关司法人员做法正确,而B项某法官做法违反了审判独立的要求,错误。
甲女与乙男在某社交软件互加好友,手机网络聊天过程中,甲女多次向乙男发送暧昧言语和色情图片,表示能够给大家提供有偿性服务。二人于酒店内见面后因价钱谈不拢而争吵,乙男强行将甲女留在房间内,并采用胁迫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女向公安机关报案,乙男则辩称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
乙男提供了二人之前的网络聊天记录。关于这一网络聊天记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项,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一般认为,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站点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可见,本题中的网络聊天记录应当属于电子数据。A正确。
B项,聊天记录存储于手机中,手机为聊天记录的原始存储介质,因此能够随案移送手机是最好的。但是,若手机不便封存,或者手机已经灭失,又或者手机在国外一时半会儿取不到,此时侦查机关也能够最终靠其他方式提取电子数据,譬如从某社交软件平台提取,从该手机发送至其他手机的记录或者截图提取等。只要相关证据能够查证属实,仍旧能作为定案根据。因此,B错误。
C项,证据一定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甲女是否认可无关,C错误。
D项,网络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犯罪行为发生的起因,与犯罪具有关联性,D错误。
甲将私家车借给无驾照的乙使用。乙夜间驾车与其叔丙出行,途中遇刘某过马路,不慎将其撞成重伤,车辆亦受损。丙下车查看情况,对乙谎称自己留下打电话叫救护车,让乙赶紧将车开走。乙离去后,丙将刘某藏匿在草丛中离开。刘某因错过抢救时机身亡。(事实一)
为逃避刑事责任,乙找到有驾照的丁,让丁去公安机关“自首”,谎称案发当晚是丁驾车。丁照办。公安机关找甲取证时,甲想到若说是乙造成事故,自己作为被保险人就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车损赔偿,便谎称当晚将车借给了丁。(事实二)
后甲找到在私营保险公司当定损员的朋友陈某,告知其真相,请求其帮忙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陈某遂向保险公司报告说是丁驾车造成事故,并隐瞒其他不利于甲的事实。甲顺利获得7万元保险赔偿。(事实三)
第二,乙不属于“因逃逸而致人死亡”,因为乙的逃逸行为与刘某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的死亡不能归属于乙。这是因为,丙欺骗乙会救助,实际上不救助,丙的行为属于阻断救助的行为,导致刘某未能及时得到救助而死亡。刘某的生命掌握在丙的手里。刘某的死亡是由丙造成的,死亡结果应归属于丙,而不归属于乙。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C项,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但是该规定的意思是指,肇事司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本题中刘某的死亡不能归属于乙的逃逸,而是丙导致的,所以不适用该规定。
朱某系某县民政局副局长,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到同学黄某任厂长的电气厂年检时,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为此,电气厂享受了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检察院在调查朱某时发现,朱某有100万元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但其拒绝说明来源。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朱某交代100万元系在澳门赌场所赢,经查证属实。
A项,朱某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就会让电气厂享受福利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具体就是退税优惠政策,获取退税300万元。因此,朱某的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项,根据《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朱某明知该厂的材料有虚假、残疾员工未达法定人数,但朱某以该材料为准,使其顺利通过年检。这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该行为导致国家损失300万元税收,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因此构成滥用职权罪。
C项,根据《刑法》第404条的规定,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只能由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构成。
D项,受贿罪要求收受的贿赂是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而黄某动用关系,帮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是一件事情,而非财物。所以朱某不构成受贿罪。黄某也不构成行贿罪。
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做征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解析】 本题只有A选项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当中虽然涉及到了张某住宅的拆迁问题,但宪法中的公民住宅权只排除非法侵入和非法搜查这两类行为,因此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只构成对张某财产权的侵犯,不涉及住宅权的问题。
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根本原则相抵触
C全国人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立法权权限和立法程序。A项中,全国人大具有基本法律的制定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对基本法律的部分修改权,并且不得违反该法的根本原则,故A项说法正确。
B项中,法律应当由国家主席予以公布,宪法修正案应当由主席团公布,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新《立法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因此C选项正确。
D项中,《立法法》第31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故D项说法正确。本题司法部原来公布的答案为A、D,现结合新《立法法》的规定,调整为ACD。
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C李某、阮某在判处罚金之前所负正当债务应偿还的,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D法院发现李某、阮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能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所以选项A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选项B错误,因为此情形法院是“应当”随时追缴而不是“可以”随时追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所以C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做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选项D错误,因为法院是应当采取而不是能采用措施。
甲为某国有企业出纳,为竞争公司财务部主任职位欲向公司副总经理乙行贿。甲通过涂改账目等手段从公司提走20万元,委托总经理办公室秘书丙将15万元交给乙,并要丙在转交该款时一定为自己提升一事向乙“美言几句”。乙收下该款。八天后,乙将收受钱款一事报告了公司CEO,并将15万元交到公司纪检部门。
一个月后,甲得知公司委任其他人担任财务部主任,恼羞成怒找到乙说:“还我15万,我去把公司钱款补上。你还必须付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否则我就将你告到检察院。”乙反复向甲说明钱已上交不能退还,但甲并不相信。数日后,甲携带一桶汽油闯入乙办公室纵火,导致室内空调等财物被烧毁。关于乙的行为,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解析】 根据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判断是否属于“及时上交”,第一考虑因素:是主动上交还是被迫上交(例如,因自身或关联人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上交)。第二考虑因素:时间的长短。
本题中,乙是主动上交,因此7天还是8天并不十分重要。当然了,如果一年后才上交,难言“及时”。
“在法学家们以及各个法典看来,各个个人之间的关系,例如缔结契约这类事情,一般是纯粹偶然的现象,这些关系被他们看作是可以随意建立或不建立的关系,它们的内容完全取决于缔约双方的个人意愿。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的时候,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据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C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思想关系的属性,又有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
【解析】 契约关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关系,故A项正确。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有些则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对其做调整,因此,有些时期的法律并不规定保险公司的相关联的内容,本项表达过于绝对(任何时期),故选项B错误。
有些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依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而且要依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个人意志表示一致,因而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又由于法的本质属性是物质制约性,法律关系也必然体现出物质关系制约的属性,因此选项C正确。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关系也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故选项D错误。
甲因故意伤害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检察院经过鉴定发现甲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可以强制医疗,便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作出了强制医疗决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D法院经过审理若认为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依法对甲作出判决
A项,解题关键词是“申请强制医疗前”“应先”“酌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对甲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发现甲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申言之,甲属于刑诉法第16条“显时特告死,他坏不追责”中的“其他”情形,检察院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而非酌定不起诉决定,A项错误。
B项,解题关键词是“开庭”“酌情派员”。法院开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B项错误。
C项,解题关键词是“应通知”“法定代理人”。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C项正确。
D项,解题关键词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判决”。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对甲强制医疗,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案件,若发现甲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意味着甲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决定驳回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不能直接作出判决,D项错误。
澳大利亚人汤姆在中国殴打他人,区公安局对其作出罚款200元、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汤姆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对此,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1)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中院管辖,A选项错误。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专对于外国人规定的处罚类型,对于中国人除了通过拘留、罚款之类的传统处罚来产生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威慑,还有感化和教育外,也没有更好地避免他再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手段了,但对外国人就不同了,在惩罚后,可以直接让他远离我们的土地,避免再次破坏我们安稳美好的生活秩序。可见,B选项正确。
其实,D选项和B选项存在一定逻辑上的互斥关系,只要知道B选项的制度,那么D选项就表述绝对了,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对外国人专门留有一手呢吗?可见,D选项错误。
(3)《行政诉讼法》第100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机构的律师。”本条内容考查很偏,涉外诉讼法的行政法题目以前从未考查,但本题要做对并不难,一则能借助刑诉和民诉的类似规定;二则可以依赖生活常识,怎会是允许外国人在中国做律师,那不是抢我们中国律师的生意啊,我们考试这么难,怎会是让你们来抢饭碗。C选项错误。
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条文。
A项,明知井下有人作业,仍从井口向下扔东西,也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是个相对概念。因此,A项说法过于绝对。
B项,从地面向上抛物,使物品从高空坠落,不属于高空抛物。也即,高空抛物,要求从“高空”向下抛物。因此,B项说法错误。
C项,多高算“高”空?高度是二层楼或3米左右。因此,从建筑物抛下物品,只要是二层,就属于高空抛物。但是注意,属于高空抛物,不等于构成高空抛物罪。成立本罪,要求情节严重。因此,C项说法正确。
D项,本罪是情节犯,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不是结果犯(实害犯),不要求造成实害结果,不要求伤害到他人。如果伤害到他人,会触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与高空抛物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因此,D项说法错误。
宪法惯例形成的前提是,书面的宪法文件对某些宪法事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政治实践中又需要一定的政治规则,关于宪法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宪法惯例是指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存在着的,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守的,具有宪法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非法律,因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成文形式),但它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性的宪法问题,且宪法惯例并不借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主要是依靠政治家的自觉和公共舆论来保证实施。
据此,A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需要提示警醒我们注意的是,宪法惯例本质上就是一个与宪法有关的习惯,通过长期的宪法实践得以形成,虽不具有成文法的形式,但在任何一个有宪法和宪法实践的国家中,都广泛存在,典型如我国在宪法实践中形成的:两会同时召开、党和国家最高领导职位三位一体由一人兼任、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来修改宪法等,据此C选项错误。
B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单审理事实认定,而且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保证司法公正,坚持司法为民,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力。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故B选项错误。
刑事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大多数刑事证据规则都源于英美法系。证据规则大体包括两类:
第一,调整证据能力(即一项涉案材料是不是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
第二,(调整证明力一项证据的证明作用大小问题)的规则,例如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根据上述原理,调整证据证明力的规则只有关联性规则,所以选C。